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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子装备产业协会章程

2020-04-29 10:27:25

深圳市电子装备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电子装备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Electronic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EE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市从事电子装备设计、科研、生产制造、应用、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科研单位、社团和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加速发展深圳电子装备工业,充分发挥电子装备在电子企业生产过程中重要作用为主要工作任务;研究电子装备企业建设规律,推动深圳市各类电子装备企业发展,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发大厦AB座4A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订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接受政府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三)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组织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使本行业企业在一个自律有序的、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

(五)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本行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速深圳电子装备业与国际市场接轨;

(七)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政府的授权下,在对本行业内企业认定、产品认定、产品评测和登记、行业标准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发挥作用;

(八)组织行业展销会、展览会;

(九)创办刊物,网站等综合资讯平台,向会员单位提供本行业的科技、经济信息;

(十)开展各种咨询服务,组织专家为会员单位进行经营管理、产品生产、技术发展等方面的诊断、指导、总结经验服务;

(十一)为会员提供行业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等服务;

(十二)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权向协会请求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讨论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

开,大会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组成人员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其他与会长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由会长决定。

(一)会长会议的职责是:

1、讨论、审定本会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

2、研究、讨论本会重大社会活动及临时性重大活动;

3、召集理事会且提出会议议案; 

   4、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会长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长会议决议,须由参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长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须在会议结束五日内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由会长秘书负责记录,视内容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阅报请会长审定并决定发送范围。对于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理事若干名。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根据协会工作需要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或授权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五)  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会设秘书长,负责领导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可连聘连任。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出席理事会、会长会议;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的二分之一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三十日内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协会党组织主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行业自律机构,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行业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党组织负责人(设立行业纪委的由纪委书记)兼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业经深圳市民政局于2018年11月28日核准生效。